培贤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股东之间有关强制性股份转让之协议书
培贤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区寿本(乙方)
何厚煌(丙方)
简介:由于乙方和丙方在甲方所持有的股数比较大,当乙方或丙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再为甲方服务之时,甲方日前与萃贤医教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回收离职股东所持股份之安排,是无法实行的。因为萃贤医教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购买两人中任何一人手上持有的甲方股份的财力。因此甲乙丙三方必须另有安排,才可以落实培贤成果共享及股东离职后要放弃大部所持股份的理念。
甲乙丙三方协议后所作出之特殊安排内容如下:
1)当乙方或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后,甲方有权立刻将乙方或丙方名下之普通股以5比1之比数换成A股,以贯切培贤在职股东有较大发言权或影响力的理念;
2)只要乙方或丙方在离职后出售的股份未达到原来持有股份之95%,甲方不发新股给新股东或增加投资的旧股东,而是将乙方或丙方的股份转给新股东或增资的旧股东。转让价是当时甲方每年公报的股价,甲方要求乙方或丙方转出股份时,乙方或丙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承继人不能拒绝。甲方遇到拒绝之时,根据此协议停止发放给乙方或丙方每年股东应得之股息或各种奖金或各种服务费,同时将乙方或丙方可享受之售价冻结在拒绝时之水准;
3)乙方或丙方未能让出的股份是由于甲方不能找到买家,责任不在乙方或丙方,因此乙方或丙方手上仍然持有的股份,可与其它股东享受同等权利。
有关三方同意以上之安排并签署于下确认。
培贤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区寿本(乙方)
何厚煌(丙方)